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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致死,怎么处理证据?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22-03-08 09:03:30

  在当今社会,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导致医患关系也越来越紧张,患者来到医院治疗却因为医生的失误失职导致失去生命,这对家人来说活是很痛心的,那么要是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致死,怎么处理证据?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医院医死人,医疗纠纷证据要如何收集

  1、要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

  病历是确定医疗机构治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问题的重要依据,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书面证明材料。目前,病历是由医院来进行保管的,并且也禁止患者及家属翻阅,这样就导致了家属怀疑医院修改病历。所以,我们建议如果您怀疑医院有过失导致病人死亡时,家属应该在第一时间立刻提出封存复印病历的要求,这样就能保证在短时间内医疗机构无法篡改病历,保证了材料的公正性。

  2、要求尸检并查明死因

  尸检可以说是医学技术鉴定及司法裁决提供最直接的证据,所以有的时候医疗机构可能会出于“好意”劝说家属不要尸检。但是家属此时要坚持立刻尸检,以免今后双方因为死因发生异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当医疗机构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对病人的死因产生怀疑时,家属必须要在48小时内立刻向医疗机构提出尸检的要求,而医疗机构必须接受请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当地法医参与尸检,并要求医疗单位人员回避。

  3、注意收集证人的证言

  在医盾的实践中,医疗机构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是真实的,与病历记载不一样自己没有问题,来坑害受害者及家属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如果病历不能提出其他的证据,那么久很难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法院的接受。所以,受害人及家属必须收集了解真相人的证言证词,应准确记录当时在场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既可以当时进行取证,也可以未来再进行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

  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二、医生医死人会故意杀人罪吗

  医生医死人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有义务、有责任予以全力、积极的救助,但其因考虑会影响其诊所生意而不积极履行抢救责任及义务,放任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认定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

  【基本案情】

  2000年,钟先生母亲李女士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腰痛,伴双下肢痹痛,经多家医院检查,证实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失稳”。李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守疗法诊治,但是到了2005年2月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遂来到佛山市某医院就诊。

  2005年3月15日,佛山市某医院(下称“A院”)门诊医生何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才能根治此症。经一系列检查处理后,何某定于3月22日上午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减压+髓核摘除+USS内固定+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小时,李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2月,钟先生与父亲共同将A院诉至禅城区法院。A院随后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受法院委托,2007年5月,佛山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不属医疗事故。钟先生与父亲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结论认为,此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钟先生与父亲起诉要求A院支付赔偿款43万余元,其中包括丧葬费14000余元、死亡赔偿金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000余元,并请求追究医生的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钟先生在起诉书中强调案件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处理,而不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因该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而条例没有,使得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如适用该条例,将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A院辩称,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一,存在争议,应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钟先生起诉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而有关医疗方面的案由只有医疗服务合同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两种,其案由无法律依据。此外,A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就是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该案属于医疗事故赔偿

  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两次鉴定结论相反,但应以最后的鉴定为依据,广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证明效力大于佛山市医学会。钟先生要求将案由定为人身损害赔偿,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而法院判决认定案由为后者,并认为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其中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该条例规定赔偿内容。

  “但是,本院需要特别指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原告可获得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排斥原告除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可获得其他赔偿。”法院判决书中用这一独立段落,展开了对案件争议焦点即死亡赔偿金的辨析。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国家立法上已有定论,其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居民生活费为标准进行计算,而死亡赔偿金是以居民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两者截然不同。

  判决:合计赔偿34万余元

  从上述可以知道,医院医死人的证据要如何收集?要追究医院医死人的责任,需要先进行医疗鉴定,确定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过失等等。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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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任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