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 律师文集 > 医疗纠纷 >正文

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有什么构成要件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22-04-22 11:04:24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如果生病的话都会到医院进行治病,但是现在往往生活中都会出现一些医务工作者的疏忽,误诊漏诊等原因,导致病人出现病危等医疗事故,那么,这种医疗事故有什么构成要件?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二 、医疗责任事故罪是否是过失犯

  1、医疗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即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案情简介】

  患者向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18小时,2014年11月26日上午九点到市某三甲医院门诊就医,以“急性阑尾炎”收住普外二科。

  2014年11月26日下午,医院对向某在连硬外麻+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腹腔引流术,2014年12月6日出院。

  2015年1月27日,向某在阑尾切除术后,因右下腹引流管口间断流脓2月再次入院,经保守治疗后出院。

  2015年2月20日,向某因病情加重第三次入院,下午在连硬外麻下行右下腹腔残余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病理诊断报告(回盲部)中分化腺癌。

  2015年2月27日,向某急诊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3月3日在全麻下行右半结肠根治性切除术、右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结肠)中分化腺癌,经手术后病情稳定。

  向某现对某三甲医院提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1、向某因右下腹疼痛在医院住院就诊,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向某患阑尾炎及右半结肠癌,本可一次性行根治术,进行一次开腹手术解决;但医方在为向某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进行探查,漏诊右半结肠癌,导致患者被多次进行开腹手术,使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向某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向某在该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及错误手术导致的残疾赔偿金共计14万元。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 13309012477

任仲军

任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