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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产期错算20天 母摘子宫婴儿死亡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14-10-20 10:10:27

  接诊医院被判赔偿产妇17万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朱静 通讯员 李晓梅报道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错算预产期,导致产妇子宫摘除、新生儿死亡的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徐州市某大医院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女)、陈某17万元。

  2003年11月7日,准妈妈赵某来到市某人民医院就诊,接诊医师在未详细询问赵某末次月经的情况下,错误诊断其为孕40+1周,待产。11月8日,接诊医师发现赵某的胎心监护 CST呈阳性,评2分,才想起仔细询问赵某末次月经情况,并推算出赵某的预产期应为2003年10月16日,此时已超出预产期20天,遂修正诊断:孕43+1周,过期妊娠,胎儿宫内窘迫。11月8日下午,医院为赵某实施了分行子宫下段产剖宫产,术中取一男婴(过期儿),男婴因窒息后转儿科治疗。赵某术中大出血,并出现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症状,院方又为其实施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新生儿也因过期妊娠、吸入胎粪过多,造成羊水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于11月10日晚死亡。

  根据原告要求,泉山区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赵某及其子的救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为院方的救治过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师明知末次月经对于计算预产期具有决定作用,本应详细询问原告末次月经情况,却怠于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错误计算预产期,其行为已构成应当预见而未有预见的过错。但鉴于原告入院时已为过期妊娠,应当对自己的病情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酌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过错责任。故泉山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赵某及陈某之子(已死亡)各项费用178394.40元(由赵某、陈某受领)。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两原告损失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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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任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