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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要如何判定?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22-01-17 15:01:29

  病人就医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意思的判定很用药治疗。那么医生也是人,有时候也会出现判断失误 ,如果是医疗过失行为要如何判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如何判断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1、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就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误诊病情导致用药输液错误怎么办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如果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误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误诊而用药错误产生的后果也应有医疗机构承担。

  误诊漏诊专业的律师提示,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害人可根据鉴定结果,诊断书,医疗费等单据证明,写好诉状,到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话,当事人还需要先判断是否为医疗方的过错责任,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4、紧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案例:

  案例回顾

  30多岁的A先生因被查出主动脉根部瘤在北京F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发生感染。在A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后因重度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三次住院医方均没有给予感染确诊诊断。A先生死亡后,其父母和妻女将A医院起诉索赔。在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确认A医院在告知、检查、注意义务、诊断等方面存在过错与不足。法院最后判决A医院赔偿家属的损失。

  分析

  医院要为抗感染治疗失误承担责任

  首先,本案中患者在手术后发生了耐药菌(铜绿假单胞菌)感染,医院内发生感染事件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并应全面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相关病情。而在本案中,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

  其次,在本案中,医院应当预料到患者有细菌感染的风险,因为患者所感染的铜绿假单胞菌是院内感染最严重的条件致病菌之一,并且医院在血培养试验中,其中一次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阳性。虽然F医院解释称,对于三次试验中仅有一次阳性结果,认为是污染导致。但是,这显然是站不住脚,因为患者一直处于高烧状态,所以在没有查明感染原因前,医院不应当放过任何可能性,尽量针对各种可能性进一步排查,而不是以“污染”的理由作出“无病推定”,这对患者生命是不负责任的。即使高度怀疑“污染”,妥善的作法也是立即进行培养复查来确证是否是铜绿假单胞菌感染。

  这些年医疗纠纷的行政救济途径明显出现了“边缘化”显现,但是,从纠正违法行为的专业性和便民性角度来看,行政救济应当是重要的纠纷救济途径之一。就本案而言,如医疗过错成立,且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抗感染方面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因此存在医疗过失。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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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任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