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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争议处理法”不能由卫生部包办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14-09-15 10:09:49

由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许多缺陷,卫生部开始酝酿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据悉,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经拟出了《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1月25日《法制日报》),也许再过一段时间就要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 医疗争议,关系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兹事体大,由一部行政法规来处理确实不适宜,因此尽快立法确有必要。关键的问题在于,这部法律的酝酿、起草、定稿以至最后通过,究竟应该由谁来主导?谁有权参与?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保最终出台的法律能够兼顾各方利益,最终被医患双方所共同接受?这是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但遗憾的是,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这些问题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答案。我的印象是,这部酝酿中的“医疗争议处理法”,仍然和当初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一样,是由卫生部所一手包办的。因为具体的起草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就是一个代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益,被卫生部主管的社团法人。因此它所起草的草案就不可能不体现卫生部的意志,也不可能不反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利益。 这里一个最让人感到不放心的地方是,卫生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是未来的“医疗争议处理法”的主要当事方,而且在医疗诉讼中扮演的往往是被告的角色。不仅如此,卫生部作为医疗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它经常还要扮演医疗纠纷的处理者、仲裁者的角色。这样看来,卫生部在医疗纠纷的博弈中,竟然是一身而三任了:首先它是规则的制定者;其次它是运动员;最后它还是裁判员。卫生部以这样一种复杂、暧昧的身份,来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公众又怎么敢期待这部法律会是一部公平、公正的法律呢?如果源头就被污染了,下游的水还有可能干净吗? 这种担心绝不是空穴来风。其实,我们可以从卫生部课题组的相关表态看出某些端倪。比方说,课题组认为:“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的规范”,怎么体现呢?课题组举例说:“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风险性,法律不能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上应当考虑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的特殊性。”而从一个普通患者的角度来看,这就有为医疗机构在出事以后拒不赔偿预留伏笔的嫌疑,这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心里恐怕就要打上一个问号! 那么,如果“医疗争议处理法”不能由卫生部包办,由谁来主导比较好呢?我认为还由全国人大来主导最为适宜,它的地位既超然又权威。为公平起见,起草小组应按“三三制”的原则组成,即三分之一是卫生部派遣的专家,三分之一是和医疗卫生系统没有利益关系的普通法律专家,三分之一是既和医疗卫生系统没有利益关系,又非法律专家的普通人大代表或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公民,作为患者利益的代表参加。在起草小组经协商一致拿出草案后,还要反复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后再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 在我看来,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才能够扭转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剪不断、理还乱,患者、医生、社会三输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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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任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