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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死如何赔偿?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22-08-22 09:08:25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不再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 一般出现医疗事故都是要进行赔偿的,有的医疗事故甚至会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关于医疗事故致死如何赔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医疗事故致死是否有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治疗过程中致人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只能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6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这就形成了法律实施的一个空白。同时,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却可以依照该条例给予3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这样易诱发医护人员的道德危险,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在治疗患者时,因致人死亡无需赔偿死亡赔偿金,就会出现“治伤不如治死”的严重违背常理的现象,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不利于社会和谐。

  医疗事故纠纷中若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按照《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办理。

  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怎么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这是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特色”,区分患者的死亡和残疾,并且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确定性,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上各国大都采取非常谨慎的太多,往往更多的是给出一个指导性的判定标准,具体的处理归纳为法官的“裁量权”。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为死亡6年、残疾3年的情况。

  医疗责任罪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剥夺其生命。犯罪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两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是一个脑力与体力、知识与经验、情感于意志等诸因素相统一的有机体。法人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组成的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有自身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除了人们熟悉的自然人犯罪,我国刑法还有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基本形式。单罚制是指在法人实施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处罚法人组织本身,只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指在法人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仅处罚法人本身,而且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为法人与自然人在属性上的差异,所以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与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并不相同。法人只能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法所讲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

  案例:

  020年11月18日早晨,患者郭某山(男,50岁)因腹痛到被告x市人民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当天进行检查诊断,确诊为:肠梗阻、肠粘连(住院病历中标注“?”),患者在检查过程中无任何其他病症,各项指标显示正常。手术前,家属及患者本人要求手术治疗,不同意微创,被告处主治医生说小手术用微创简单、恢复快。

  2020年11月19日,即住院第二天下午,医生安排微创手术。在微创手术前,患者自行进入手术室,开始麻醉,但在麻醉后患者身体出现了抽搐严重异常,伴大便失禁,但医生未考虑患者生命的危险,考虑是患者存在局限性腹膜炎,继续手术治疗。

  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严重昏迷并用呼吸囊辅助呼吸,出现呼吸衰竭,转入ICU病房,被告向患者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在ICU病房中,患者一直高热,严重感染,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1日早上5点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未尽到必要的诊断治疗义务,未注意到麻醉、手术等过程中,患者出现多方面严重感染、器官损害、呼吸功能衰竭等,导致患者死亡。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于患者郭某山曾在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术后死亡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赵培美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不属于本案赔偿的合理范围,故被告不应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

  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已包含在丧葬费内,原告再行主张于法无据,患者住院期间应当认定为一人护理,原告主张二人的护理费无依据,故对上述不合理的损失。如按鉴定结论,被告认可60%的过错参与度,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10000元计算。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某芬、赵某美、郭某丽、郭某凯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8685.65元。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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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任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