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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医疗诉讼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14-09-01 10:09:49

      我是一位老师, 一个脑瘫孩子的母亲,一起医疗损害的受害人,此案经6年诉讼4次鉴定,至今未果,因为二审法院提请了第5次鉴定。我对我国的医疗诉讼有一些思考和建议。

1、法院的问题

  A、法律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冲突,表明我国处在人治向法治的转型过渡期。医学会鉴定专家不签名、不质证,没有司法上作为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监督、影像公正。医学会鉴定可以无理由要求二次甚至三次鉴定,法律程序上必须有充分理由才能要求再次鉴定。导致操作上医方往往选择医学会鉴定,患方宁愿选择司法鉴定,法官认识不同,个案判决差异很大。造成司法实践上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混乱,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矛盾,加大法庭审理的难度,滋长司法腐败。增大双手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成本。形成了法律的尴尬。

  B、法院迷信鉴定,打医疗官司就是打鉴定,行成多头鉴定。我的案子病历记录和医学典籍明显不否,法院还是要委托鉴定,最不能接受的是只看鉴定结论,不看分析意见,市医学会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1、在产程观察中,监护不力,无详细胎心观察记录,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2、值班护士发现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值班医生不在岗;3、发生胎儿宫内窘迫后,处理措施不得力。上述违规事实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中度缺氧缺血性脑病,是脑瘫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陕西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在产科待产过程中存在医院管理不善,设备不全,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产程进展观察不仔细,与新生儿窒息有一定关系”。北京司法鉴定分析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对其产程观察违反医疗常规,整个产程仅仅四次胎心记录。没有胎心监护记录,以致没有及早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由于医院设备和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新生儿窒息复苏效果不理想”。 鉴定意见:“医院在对分娩中的医疗缺陷与被鉴定人的脑瘫具有因果关系不除外”。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过错责任,二审法院却说第一次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第二次不构成事故,且省级鉴定高于市级,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才拟定了判决书,后院长干预又没有发出生效。

  C、对鉴定书不质证、不重证据,导致多头鉴定,难以定案。我于2007年4月26日交二审诉讼费, 6月4日开庭, 9月6日经审委会表决通过,10月15我去领判决时,院长突然说要咨询专家,因为过错程度法院无法自由裁量。其后没有专家愿意接受咨询,院长打算委托中华医学会鉴定。我多次拿法规和案例,包括最高法院的讲话等和院长谈,强调已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不应再做医学会的鉴定,过错度应结合个案的证据情况,遗憾的是法院还是提请了中华医学会鉴定。我理解并赞赏院长对案情医学问题的严谨态度,也希望法庭能澄清是非,也理解法院工作的难度,但是法院不在当庭调查质证,质询鉴定人,一次又一次鉴定能不能代替审判?被告医院有什么理由为什么不在法庭上讲?能不能医院用没证据的医学词语就让法院不知所措?这样多次多头鉴定,何时是个头?受害方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至今也没有回应,至受害人一直无法医治,严重影响受害人的治疗和生活。法院如此迷信鉴定,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推托责任,不愿意行使审判权。 2、鉴定的问题

  A、鉴定费时太久。尤其是医学鉴定不执行审限,法院又往往促成这样的审限中止。2002年一审法院委托医疗鉴定,2003年4月,市医学会出具了鉴定书,2005年11月,陕西省医学会出具了鉴定书,2006年7月北京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同年9月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首先时间就让受害人苦不堪言。 

  B、医学鉴定没有监督机制,影像公正。医学鉴定也不应等同于学术讨论会。我的三份鉴定都指出医院过错和因果关系,结论表述不同,每一份都没写完全责任,每一份让我分担责任的理由都不一样,而且是以可能的理由, 那么这个是理由, 还是借口? 陕西省鉴定书分析意见1写的是医院存在问题与新生儿窒息有关系。新生儿窒息作为脑瘫的重要原因,是写近《妇产科学》、《儿科学》教材的,也是临床上多年来被许多人验证的。鉴定结论却是不够成事故。更糟的是我无法质询鉴定人,卫生厅的口头答复是没有纠错程序,只能重新鉴定。C鉴定书表述不够明确,市医学会明确了医院的三条违法事实,这点表述非常清楚,鉴定结论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让患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是“高度怀疑新生儿ABO血型不合溶血病”。作为鉴定人应该综合分析,判定有无溶血存在,不应用“怀疑’做结论,否则要鉴定做什么。事实上儿科病历、转院后儿童医院病历都明确记录“无黄疸”,没有记录与溶血有关的症状和相关治疗,医院也没有作特异性抗体检查,溶血的问题在以后几次鉴定会也没有认可,溶血因素是根本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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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任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