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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有关规定应该改革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16-09-05 10:09:56

        医疗事故鉴定有关规定应该改革

    医患关系紧张,这是不争的事实,而究其原因,应该是众说纷纭。我曾经在博文中说过改善医患关系,需要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医院、患者、媒体的多方共同努力,今天站在法规的角度,认为本次医改不妨对医疗事故鉴定进行相关改革:

    一、改变事故鉴定委员会人员组成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多数是按这样的规定,即"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已经下降,出了事故后,还是由医生群体进行鉴定,如何让患者及家属信任?这样的鉴定机构,无异于张三与李四打架,最后张三让李四的家族团体来评判是非。

    我冒着风险的认为,正是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清一色医生人员构成,导致患者对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不自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医闹事件。

    改善医患关系,必经之路是患者对医疗有关组织机构的信任,其中对鉴定委员会这个"陪审团"的信任度尤其重要。我认为,为了让患者真正相信起码信任率提升,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该分3个方面且三分天下:符合现有规定的医生、律师民意代表、群众民意代表。

    新的鉴定委员会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时候,流程则相对合理的多:医生成员站在医疗的角度,阐述对当事医生的对错判断,群众成员站在普通病人的角度,阐述患方的质疑点,律师成员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两方成员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三方观点综合后投票表决达成一致。最终观点由鉴定会向患方进行阐述。

    为了防止人为的干扰,鉴定委员会三方成员的候选数量必须足够,且对具体某一事故鉴定的成员选定通过随机产生。

    当然,我的成员构成观点可能有许多不足,但我相信:不同的角度相互制衡、理智分析、民主决策,才更容易让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产生信任。而"清一色"难免与利益集团有类似之处,其结果难免容易引起"一条龙"的医闹事件频发。

    二、改变鉴定委员隶属关系

    根据卫生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而鉴定流程是怎么走的呢?很多地方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样的规定和流程,对于患者来说,恐怕难以接受:医学会也好,卫生局也好,还是以医学专业的人为主,与医生"难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由医学会、卫生局领导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能否体现客观公正?

    2010年三月,人民网的网民议事厅"审核通过"了一项"建议取消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议题,其理由中就有"由于医学会的鉴定人员都是医疗机构的医师、专家,而且归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管理,这就难免让患者一方产生合理怀疑,认为医学会鉴定人员与医疗机构同属一部门,难免出现偏袒医方的现象。"

    看上面的眼色行事,一直是职场人员的习惯和潜规则。违反领导意愿即意味着"不想混了",鉴定委员会的的"领导"是医学会或卫生局,患方难免有"惺惺相惜"、"一丘之貉"、"臭味相投"等想法。于是很多患者在认为医方有错的时候,往往会产生"告也没用,因为上面和他们都是一伙的。但这个亏不能白吃!打他们!找医院赔钱!"所以,合法的途径虽然存在,但是该走的人认为那条路上充满着陷阱所以宁愿选择另外一条他们认为对他们有利的路。

    如果鉴定委员成员由三方组成,不再由医学会牵头组建,直接隶属于政府,不管如何,我想患者对其信任度要比目前高的多。

    医改,是一个世界难题。中国政府能够以8500亿投入医改,足见政府对新医改的决心。但8500亿绝不是很小的数字,这么大的代价,应改出效果。医疗的过程是医方和患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如果这双方的关系不理顺,再多的医改投入也恐难奏效。为医改、医方、患方三者的利益,我仅提出我上述不成熟的思路。欢迎各界朋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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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任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