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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参照条例不赔死亡赔偿金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14-11-03 10:11:49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邹洪杰诉西南医院不当使用贺普丁致死患者一案。法院以“医疗过错引起的纠纷,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范围、标准并以此为解决本案赔偿问题的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关于死者袁璐231400元的死亡赔偿金请求。其他损失支持40%,44385.40元。

  (2006)沙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西南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又认定:“原告邹洪杰要求重庆西南医院赔偿袁璐的死亡赔偿金231400元,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因经治医生为全国著名医师、中华医学会病毒学全国委员兼理事、中华感染病学分会肝衰竭及人工肝学组副组长、全军感染病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及中华感染病学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拉米夫定临床应用专家小组”成员等因素而被称为中国医疗诉讼巅峰之战。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宋中清认为沙坪坝法院把医疗过错纠纷定义为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从而不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支持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显然犯了白马非马的错误。本案的医疗过错造成了死亡的人身损害,原告并依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人身侵权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一方面绕开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一方面只是笼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关于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来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责任,驳回原告主要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曾指出:“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为了贯彻执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与《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被告西南医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损害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仍能以别出心裁的“本案属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过错引起的纠纷”为借口,架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实属罕见。

 

责任编辑: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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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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