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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休矣!

来源:绵阳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网址:http://www.myylshpcls.com/ 时间:2016-09-05 10:09:25

  如果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按照侵权责任法作出调整,医患矛盾将会继续恶化。CFP/图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诉讼中将不再有“医疗事故”的提法。法律界的共识是,被诟病多年的、支持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重要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理应顺理成章地退出诉讼领域。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志强表示,该条例的立法初衷是缓解医患冲突,但结果却是加剧了矛盾,医方和患方均成为受害者。7月8日,上海徐汇区法院,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案在此开庭。原告崔红喜因女儿崔馨恬在上海市儿科医院就诊时死亡,将后者告上法庭。庭审过程波澜不惊,意外出现在最后,当主审法官宣布,将该案送交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旁听席上响起了掌声和叫好声。上海的医疗纠纷已经多年没有做过司法鉴定。此前,医患双方在鉴定问题上争执不下,医方坚持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则认为院方的病历不真实,坚持由法医做司法鉴定。崔案在上海的“破冰”,被患方理解为是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带来的变化。事实上,法官在庭审中也明确提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诉讼中将不再有“医疗事故”的提法,法律界的共识是,被诟病多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应顺理成章将退出诉讼领域。 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发现,尽管民意滔滔且符合法理,但由于该《条例》事实上未被废止,医学会鉴定继续合法存在,医疗纠纷诉讼乱象或将继续存在。恶果“《条例》并没有真正保护医方的长远利益,相反却掩盖了医院和医生的一些错误行为,甚至纵容了医院内的一些违法犯罪现象”医疗纠纷实践中弊端重重的《条例》,在民间一直遭遇越来越大的意见反弹。早在2006年3月,温州律师朱祖飞曾投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直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恶法”,“违背了法律应有正义和公平原则,毫不顾忌站在医疗机构一边,赤裸裸地维护卫生部门利益,建议予以废除。”值得一提的是,以维护医疗秩序、缓解医患矛盾为重要宗旨的《条例》,在实施数年后,医疗纠纷反而逐年增多、医患矛盾则愈演愈烈。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五千多起,2004年上升到八千多起,2006年则将近一万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的速度增长。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版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著作中写道:各方普遍认为,医疗事故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二元化现象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长期专注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卓小勤认为,近年来造成医疗纠纷上升、医患矛盾加剧的原因有很多,但作为调整医患关系主要工具的《条例》责无旁贷,甚至可以说起到主要作用。解放军总医院心胸外科副主任医师武强则认为,《条例》并没有真正保护医方的长远利益,相反却掩盖了医院和医生的一些错误行为,甚至纵容了医院内的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我建议将其尽快废除”。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志强表达得更加直接。他说,实践证明,医疗事故条例是一部失败的法规,它的立法初衷是缓解医患冲突,但结果却是加剧了医患矛盾,医方和患方均成为受害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也近乎达成共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自动废止。”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近来在多个场合公开表达这一观点。烟台大学教授郭明瑞说过,侵权责任法“最大的贡献”,就是“废除了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法律界通常的理解是:虽然《条例》事实上未被废止,但由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无论是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还是依据“新法优于旧法”,都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条例》,后者再无涉足医疗诉讼的理由。“金蝉脱壳”从所谓的“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了“叔叔给侄子鉴定”实施了8年的《条例》》何以面临如此众多的非议?又何以在如此众多的非议中岿然不动?南方周末记者对这部法规当年的出台经过进行了寻访。据卓小勤介绍,在此《条例》实施之前,中国用以规范医患关系的主要是卫生部起草、国务院颁布的另一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因为存在“老子鉴定儿子”、赔偿金额过低等弊端,一直饱受诟病。部分法院也看到问题所在,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屡屡突破,通过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给予患方更多的救济。然而,法院的做法引起卫生界的强烈不满。与此同时,由于对鉴定问题不满,患方经常将各地卫生局、卫生厅甚至卫生部告上法院。正是在这一复杂背景下,事故“条例”取代事故“办法”。2002年9月,由卫生部起草的医疗事故条例实施,与《办法》相比,由于更加注重患方权利,特别是对于伤残患者的赔偿额度明显增加,问世之初,叫好声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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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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